在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此處所指的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即為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病人者』。
基於照顧社區中精神疾病病人及其家屬,在衛生局督導下,臺北市即成立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服務模式,此服務乃結合社區資源(如民政單位的里鄰長、里幹事,以及社政單位的社工人員,與衛政單位的公衛護士、社服員),針對不遵醫囑以致治療中斷或欠缺支持系統而對社區產生滋擾的個案、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對於執行精神衛生法及緊急醫療救護� �的相關規定有所疑義的個案、或對社區中送醫有爭議或疑慮的個案,建立單一窗口通報系統,民政、衛政、社政及警消,都可以連絡此窗口,專線電話(02)27263141-1266...... 原文詳見:24小時社區精障滋擾緊急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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