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2月19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600975號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輸入及製造。原已取得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並於市面上流通之產品,自105年5月1日起,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及依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食藥署呼籲業者對於其提供之產品,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應確保製造/輸入及販售之產品,符合化粧品管理規範及安全性,並提供消費者保護措施。業者自公告日起即應加速市售品下架回收,以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食藥署將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加強查處,同時提醒企業經營者應善盡保障消費者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
食藥署將持續蒐集國際間化粧品法規,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評估增修我國化粧品相關管理規範,使我國化粧品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保障國內消費者化粧品之使用安全。針對市售化粧品採取嚴格的產品安全監測措施,並持續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取締不法,民眾如發現有化粧品不良品、懷疑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或使用時產生不良反應,均可通報食藥署所建置的「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s://qms.fda.gov.tw/,通報專線:02-66251166轉6401。
本文轉載自 KingNet國家網路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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