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適用一歲以下嬰兒,坊間所稱之「嬰兒奶粉」)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為滿足或補充生長發育或維持健康所需營養需求之用,此類產品有其使用目的、方式及特定適用對象之限制,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採取加強管理措施,使營養標示及內容有所規範、遵循及一致性,並能提供完整清楚的產品營養資訊。
衛福部於104年8月14日公告「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 ��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相較於前揭公告前之既有規定,本次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規定訂定重點包括:
1. 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及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與一般食品標示管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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