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什麼是家庭暴力?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意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明列受保障的對象,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根據家暴法第三條所列,包括:
1. 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條文中的「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是指雙方並無結婚,但有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為同性戀者,亦屬於保護範圍。認定時可以參考以下的指標:
(1) 共� �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 共同生活費多寡及其負擔;
(3)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
(4) 有無共同子女;
(5)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及其他足以認定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另外,條文中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二、家庭暴力的迷思
以下所使用受暴者、受� �婦女、受暴兒童等用語,並非要標籤這些受到家庭暴力的人,而是為了說明施暴與受暴的的相對位置之便,這些名詞只是他們生命中曾有的經驗,不代表他們成了受暴化的人生。
1. 常見的迷思:
(1) 只有低收入家庭、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不會常發生,即使發生也是馬上就和好了,不會變得更嚴重。
事實:
錯!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並且家庭暴力並不是偶發行為,會隨著時間而越演越烈,傷害的程度也隨著時間成正比。
(2) 家庭暴力的發生,多半是受暴者向施暴者挑釁,導致施暴者忍無可忍而動手打人,不是受暴者故意的,更不是施暴者願意選擇 的。
事實:
錯!事實上,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權力與控制,施暴者通常認為自己比家中其他的人更有權力,因此可以決定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處理及控制行為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人,也因為如此,他/她的上司(比施暴者權力更大的人)向他/她挑釁,他/她就不敢對上司施暴,以免對自己不利,可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是經過選擇的,甚至是有意識的行為。
(3) 家庭暴力很少發生,即使偶爾發生也不會惡化。
事實:
錯!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社會對被害人的不支持,而使被害人沒有勇氣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曾有專家學者估計,婚姻暴力的發生比例可能在17.8∼35%之間,這些數字還不包括兒童虐待與老人虐待的數字 。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4) 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事實:
錯!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5) 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事實:
錯!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一個糾結混亂的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6) 忍耐可以改善� �個施暴者的暴力行為。
事實:
錯!暴力行為不會因為消極的忍耐就好轉,必須了解暴力的本質,雙方都做好自我管理、學習新的行為模式,才能真正改變。
(7) 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實:
錯!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2. 對受暴婦女的迷思
(1) 受暴婦女的教育程度都很低。
事實:
錯!受暴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2) 受暴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
事實:
錯!許多受暴婦女長期扮 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暴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是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待狂。
(3) 受暴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事實:
錯!由於許多受暴婦女抱持著相當保守的家庭觀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暴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4) 受暴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事實:
錯!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 �使得受暴婦女不得不採取一些看似不太尋常的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應不良的行為反應。適當的心理輔導可幫助受暴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5) 受暴婦女往往會再選擇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事實:
錯!只要受暴婦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們通常會更審慎地選擇下一個伴侶。
3. 對受暴孩童的迷思
(1) 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事實:
錯!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對子女形成虐待,不能用「不打不成器」來加以搪塞。
(2) 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 �,而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事實:
錯!父母為了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子女,這往往是非理性的行為,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舉例:邱小妹家暴事件。
(3) 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事實:
錯!形成虐待的真正原因,其實是父母親不知道如何處理本身所面臨的情緒壓力,而把壓力轉嫁發洩在子女身上的行為。這種發洩行為是往往非理性的,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發洩行為與子女的行為有時沒有必然的關連。
(4) 只要兒童沒有直接被施暴,繼續生活在目睹暴力的家庭中(只有看著其他的家人被打而已),總是比離開這個家庭好。
事實:
錯 !一個充滿暴力的環境並不是一個「健康」的環境,即使子女只有目睹家庭暴力的衝突場面,而沒有直接被施暴,對其心理與行為仍會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對子女而言最重要的,是營造一個健康的環境,而不在於給他們一個家庭成員俱在,卻不健康的完整家庭。
4.對施暴者的迷思
(1) 施暴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事實:
錯!許多施暴者並非如我們所想的,是愛喝酒、缺乏愛心、長相凶暴、少有成就的人;高社經地位的加害者比比皆是,有某些施暴者是醫生、律師、政治家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施暴者是相當善體人意,頗有情趣的。他們不是對所有的人都暴力相向,他們往往只在家裡施暴,但在� �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非常溫文有禮,言行舉止都很有分寸。舉例:王靜瀅家暴事件(陳威陶先生)。由於他們懂得掩飾暴力的方法,比如打在衣服可遮掩的地方、技巧性的施暴以躲過驗傷檢查,或只找自行開業的醫師商量施暴情形以避開旁人目光,使得高社經地位者不容易被指控,以至於多數人誤以為加害者主要出現在低下階層。
(2) 施暴者都有賭博、酗酒或吸毒的習慣。
事實:
錯!幾近一半的施暴者並沒有酗酒或用藥的習慣,酒醉施暴的比例遠低於意見不合、金錢問題和工作不順利這三個理由。酒癮、藥物和賭博上癮,只是擴大施虐的可能或加重施暴的程度,而不是施虐的原因。
(3) 施暴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事實:
錯!許多施暴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有禮,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4) 施暴者都是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事實:
錯!研究顯示大多數施暴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而在暴行後,施暴者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但是若不經過治療,施暴者是很難終止其暴力行為的。
(5) 施暴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事實:
錯!只要施暴者願意承認暴力是不對的行為,又願意自我負責,並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新的行為來替代暴力行為,施暴者的改變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資料來源:
林美薰、丁雁琪、劉美淑、江季璇(2004)。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台北: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本文轉載自 KingNet國家網路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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